《三国志·伊籍传》载:“(伊籍)后迁昭文将军,与诸葛亮、法正、刘巴、李严共造蜀科。蜀科之制,由此五人焉。”后世多根据此条记载,认为诸葛亮曾与法正、刘巴、李严、伊籍一起制定过一部名为《蜀科》的法律,甚至认为这是蜀汉政权最大的立法成果。

诸葛亮(郑少秋饰)
但是,仅根据这么一条信息量严重不足的记录,就作出以上判断,似乎不够严谨。“蜀科”是一部法律法规的名字,还是泛称?其性质、作用如何?光是看这一句话根本看不出来,需要进行一番分析。
一、“蜀科”不是一部法律法规的名字中华书局点校的《三国志》《三国志集解》,对“蜀科”一词均标注了书名号,也就是说,按照点校者的理解,“蜀科”是一个专有名词,是诸葛亮等人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的名称。
但是,查遍《三国志》,只有《伊籍传》的这个地方提到过“蜀科”。如果“蜀科”真的是诸葛亮参与制定的法律法规,其作用和意义对于蜀汉政权来说可谓重大,诸葛亮、法正、刘巴、李严等人的传记也理应将此作为传主的重大功绩来记录才对,但事实上却是没有,《三国志》其他地方都没有提到过这部看起来十分重要的法律法规。

央视版《三国演义》伊籍
现存《诸葛亮集》中,也没有提到过“蜀科”或任何一句与“科”有关的只言片语。《三国志·诸葛亮传》载诸葛亮文集有两篇“科令”,但现存的《诸葛亮集》中并没有这么两篇,只有一些零散的“教”(宰相、将军等高级军政长官发布的命令)和“军令”,没有“科”,更没有“蜀科”。《三国志》记载的诸葛亮文集目录中的“科令”很可能是“教令”的传抄之误。
综合来看,“蜀科”并不是一部特定的法律法规的名称,而是对蜀汉政权颁布的某些法令的笼统称谓。
有一个例证。《全唐文》中收录有李商隐在任桂管掌书记的时候,为桂管经略使郑亚拟的一份牒文(通知)。牒文内容是任命一个名叫刘福的人差摄(代理)观察衙推(处理司法事务的官员),牒文中鼓励刘福“子其斟酌蜀科,评详汉令,勿令门下意盗璧于张仪,无使狱中溺然灰于安国。伫观法理,更俟甄升。”文中把“蜀科”与“汉令”相对,都是泛指,蜀科为诸葛亮制定、汉令为萧何制定,都是出自贤相之手,所以用来指代各种公平合理的法律法规。
据史载,汉朝的“令”种类庞杂数量繁多,《汉书·刑法志》称“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如此数量众多的“令”,要分类汇编并不是容易的事情,所以汉朝并不存在一部名为“汉令”的法律法规汇编。那么,李商隐拿来与“汉令”并列的“蜀科”,自然也不是法律法规的名称。
二、诸葛亮不可能自称为“蜀”众所周知,刘备以汉朝的继承人自居,其国号仍为“汉”,为区别于西汉、东汉,一般称之为“蜀汉”,意即定都在蜀郡的汉王朝。将蜀汉称为“蜀”,在当时而言,其实魏、晋等中原王朝对蜀汉政权的一种贬称。
因此,蜀汉政权中人绝对不可能自称为“蜀”,而是自称为“汉”。诸葛亮在《后出师表》中说“汉贼不两立”,就是自称为“汉”,称魏为“贼”。如果诸葛亮制定了一部名为“科”的法律,那也应该叫做“汉科”,而不是“蜀科”。
对于蜀汉人来说,“蜀”是指益州治下的蜀郡,是蜀汉政权的都城所在地,但也仅是一个地方而已,不可能用“蜀”来指代整个蜀汉政权。
再结合诸葛亮曾担任益州牧、法正曾担任蜀郡太守等地方官职来看,他们制定的“蜀科”很可能是仅适用于蜀郡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

法正,曾任扬武将军、蜀郡太守
“蜀科”是蜀郡的地方性法规,蜀郡是蜀汉政权的首都要害之地,“蜀科”当然很重要,但重要性毕竟有限。对没有实际职掌的昭文将军伊籍来说,制定“蜀科”已是相当了不起的成绩。但对丞相诸葛亮以及先后担任尚书令的法正、刘巴、李严来说,制定一个郡的地方性法规就不是那么重要的事情了,因此《三国志》中的《伊籍传》对伊籍参与制定“蜀科”予以特别郑重其事的记录,而《诸葛亮传》《法正传》《刘巴传》《李严传》则对此不大不小的事情未置一词。
三、“科”的含义魏蜀吴三国的法律制度都继受于汉朝,法律形式分为律、令、科、比四种。
律是指基本法律,类似于现代的“法典”,一般是王朝开国时制定,其文字表述很少修改。
令是指皇帝发布的命令,可表现为诏、制、敕、令等形式,令的内容多是对律的规定进行补充、修改,理论上令的效力高于律。
比,也称“决事比”,是处理案件时可以参考适用的先例、典型案例。
律、令、比,都比较好理解,不好理解的恰恰是这个“科”。因为科的性质和令很相似,很容易混淆。
《后汉书·桓谭传》注云:“科,谓事条。”根据这一解释,一般认为“科”是指专门针对某一特定事项作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科和令一样,也是对律进行补充、修改、延伸,但科的内容比令的内容更为具体、细化。
史料中有关蜀、吴的“科”的记载非常少,但从魏国“科”的情况可窥一斑。
《晋书·刑法志》载:“于是(魏武帝)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曹操制定的《甲子科》,内容主要是规定汉律(曹魏政权在魏明帝太和三年制定魏律之前,一直沿用汉律)的处罚可以减半论处,内容十分具体,甚至具体到犯人戴的脚镣是用铁制还是木制这样的细节。

曹操颁布了名目繁多的“科”
据《三国志·徐邈传》载:“魏国初建,(徐邈)为尚书郎。时科禁酒,而邈私饮至于沉醉。”后徐邈被校事官检举,以“偶醉言”免刑。《三国志·陈思王传》载:“黄初二年,监国谒者灌均希指,奏‘(曹)植醉酒悖慢,劫胁使者’。有司请治罪,帝以太后故,贬爵安乡侯。”这里曹植被贬,带有明显的政治陷害和打击的性质,但曹丕、灌均拿禁酒之“科”来做文章,也可以从侧面证明这个“科”是执行得非常严厉的。
可见曹魏曾经制定过禁酒的“科”,而且执行得相当严厉,连徐邈、曹植这样有一定身份的人犯科之后也要被追责。
根据史料记载,除了禁酒科之外,曹魏还曾制定过诸多针对专门事项的科,时间跨度颇长,从建安时期到甘露时期都有,包括“科禁内学(指阴阳、谶纬、天文之学)及兵书”“科禁长吏擅去官”“科禁奢华”“科禁亡逃”等。不难看出,这些科的内容都是针对非常具体的事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专门性。
因为曹魏颁布的科条比较多,专门性又很强,而且执行得严格,非常实用,所以很可能曾经进行过汇编,以便人们查阅、遵守。《三国志·曹仁传》载:“(曹)仁少时不修行检,及长为将,严整奉法令,常置科于左右,案以从事。”为此,曹仁还得到曹丕的称赞:“为将奉法,不当如征南(曹仁时为征南将军)邪!”曹仁能够把“科”放在身边左右随身携带,很可能不是一份份分散凌乱的文件,而是汇编成册的整卷图书(当时的正式公文多用竹简或卷轴)。

古代公文常用竹简
从曹魏曾经对科进行汇编的情况,我们可以合理推断,诸葛亮等人制定的“蜀科”,很可能也是这样一部“科”的汇编。
按照蜀汉政权所继受的汉朝法律制度,“刑政峻”必然表现为“科”的大量颁行。蜀郡作为蜀汉政权的都城,应当有不少专门适用于蜀郡的“科”。从《三国志·伊籍传》中有关“蜀科”的记载来看,制定者中法正在刘备称帝之前就亡故了,而伊籍出任昭文将军是在刘备去世、与东吴恢复同盟关系之后,可见“蜀科”的制定不是在短时间内完成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在这一时间内,蜀郡的“科”已经积累有一定数量,借鉴曹魏的做法,由诸葛亮领衔,伊籍等人具体着手负责,将之前蜀郡制定颁布的“科”汇编在一起,也是很合理的做法。
因此,诸葛亮并没有制定过名为“蜀科”的法律,《三国志·伊籍传》提到的“蜀科”最多也就是益州下辖的蜀郡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汇编,有一定的重要意义,但不能估计过高,更谈不上什么蜀汉的“立法成果”。

诸葛亮(唐国强饰)
参考文献
【西晋】陈寿:《三国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
卢弼:《三国志集解》,中华书局2012年版。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
梁健:《曹魏法制综考》,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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