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通信设备是船舶日常通信、遇险报警、安全信息接收的重要设备。对船舶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海上,若无法确保无线电设备的正常运行,航行安全无从谈起,而电源的正确配置是保证其有效工作的前提。
本文所探讨内容对无线电通信设备(下文简称无线电)定义为需使用外部电源的无线电设备有关的用电部分。
一、无线电电源配置法定要求
1、主电源的要求
应配备足以供给“确保为保持船舶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和满足正常生活条件所必需的所有电力辅助设备”用电的主电源。
2、应急电源的要求

3、无线电备用电源的要求
每艘船舶应配备1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当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用以向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以便进行遇险和安全通信。
海04要求:无线电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至少为:(1)如船舶应急电源能向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1h;(2)如应急电源不向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或供电不满足本条(1)的要求:4h。
海11和海20要求:无线电备用电源应至少向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1h。
4、无线电分配电板的要求
海04和海11要求:对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的无线电分配电板,应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独立馈电线供电。各种与无线电设备无关的用电部分,不得接入无线电设备的电路内。
海20将上述“应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独立馈电线供电”修改为“应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设独立馈电线供电”,其他无变化。
5、无线电安装处所照明的要求
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安装处所,应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永久布置的电气照明,为操纵无线电装置的无线电控制台提供足够的照明。
二、法定要求的几点分析
1、应急电源是否应对无线电供电
分析上述各项要求,可以得出无线电首先应由主电源供电。而对应急电源是否应对无线电供电,海04与海11、海20的要求是不同的。
各规则在“货船应急电源的供电范围与时间”内均要求对无线电进行供电。但海04在无线电备用电源供电时间上区分了两种情况,也就是说,应急电源可以不向无线电供电。
适用海04的船舶可在两种供电模式(供电模式文字顺序即供电顺序)做出选择:一是主电源、应急电源、无线电备用电源(1h),二是主电源、无线电备用电源(4h)。
适用海11和海20的船舶仅能采用主电源、应急电源、无线电备用电源(1h)的供电模式。
2、无线电分配电板可由谁供电
(1)适用海04的船舶可采用主电源、无线电备用电源(4h)的供电模式,从主配电板设独立馈电线向无线电分配电板供电(接法1)即可(图1所示绿色为主电走向,橙色为应急电走向,红色为备电走向,下同)。

图1接法1
(2)适用海11和海20的船舶,必须采用主电源、应急电源、无线电备用电源(1h)的供电模式(适用海04的船舶可以采用)。
前文提到,海20将“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修改为“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
“或”的意义是,无线电分配电板接线方式可任选一种:①主配电板接线;②应急配电板接线;③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分别接线。具体如何选择,应结合法规的其他要求。
“和”的意义是,无线电分配电板馈电线必须从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分别接线。
下面,列举几种接线方式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分析。
①从应急配电板设独立馈电线向无线电分配电板供电(接法2,图2),适用海04、海11的所有船舶。

图2接法2
②从主配电板取电(接法3,图3),适用海04、海11且主配电板与应急配电板之间允许反向供电的船舶。

图3接法3
③从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分别接线(接法4,图4),适用所有船舶。
应考虑主电源失效时,应急电源通过应急配电板、馈电线、无线电分配电板、馈电线向主配电板(下文简称“旁通电路”)供电的可能性。
若存在可能,需采取措施,确保主电源供电失效时,主配电板与无线电分配电板间线路自动切断(与主配电板与应急配电板之间的一般要求类似)。

图4接法4
图中可用CCS型式认可的船用断路器(内置欠电压脱扣器)或交流接触器实现失压自动断路功能。
④从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分别接线(接法5,图5),适用主配电板与应急配电板之间允许反向供电的船舶。应注意“旁通电路”的电流也应通过短路保护器,防止过载。

图5接法5
(3)“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的另一种解决方案构思,如图6所示。

图6
图6中的不间断电源应满足:①经CCS型式认可;②设两个输入口,允许输入电压范围分别与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匹配;③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失电时,不间断电源不会通过输入口反向供电;④不间断电源输出电压与无线电分配电板(或用电器)匹配,且功率满足要求。
不间断电源的内置蓄电池相当于增强了备用电源的能力,提高了电源稳定性和安全性。但两路馈电线在不间断电源处“汇合”,是否还满足“独立馈电线”的要求?
可将不间断电源视为无线电分配电板的一部分,这样无线电分配电板(含不间断电源)前还是两股“独立馈电线”。
笔者尚未见过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间断电源。目前,海20已生效,市场存在此类产品的需求,建议电池企业主动研发推广。
3、各航区船舶对应急电源的供电范围和时间的要求
法规对国内航区划分为遮蔽航区、沿海航区、近海航区、远海航区等四类。
海20详细规定了除遮蔽航区以外,各航区船舶应急电源对无线电供电时间的要求。而海04、海11没有提到远海航区,是不是没有要求?
应厘清两个概念:一是航区是对营运区域的限制,比如,某轮远海航区,那么他就可以在远海、近海、沿海海域航行;二是近海航行船舶、沿海航行船舶,这两个词是动态的,例如,某轮在近海海域航行,此时,他就是近海航行船舶。
沿海航区船舶一般只在沿海海域内航行,满足沿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3h)要求即可。近海航区的船舶一般在近海海域内(包括沿海海域)航行,需满足近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6h)要求。远海航区的船舶可在国内任何海域航行,且若去远海海域,必须航经沿海海域、近海海域,在应急电源供电时间上,应满足较高要求,即近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6h)要求。
4、无线电备用电源是否专用于无线电设备
各规则均要求配备无线电备用电源,未直接写明是否专用于无线电设备。
“但是对于小于300总吨的船舶以及在A1海区或遮蔽水域航行且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可不要求设置专用的无线电备用电源,无线电通信设备应从船舶的应急电源或其他备用电源供电”。意即特定条件船“可不要求”设置专用的无线电备用电源(设与不设均可)。另一层含义是:不小于300总吨的船舶(在A1海区或遮蔽水域航行且小于500总吨的船舶除外)要求设置专用的无线电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向无线电设备供电的前提是船舶主电源、应急电源均发生故障。此时的船舶很可能已失去动力、电力,处于瘫船状态。备用电源成为无线电设备的唯一电源,若随意增加负载,将直接影响备电有效供电时长,可能造成无法进行有效的遇险和安全通信。
若船舶考虑将新配置的无线电设备接入备用电源,应满足两点要求:一是查看新设备说明书或铭牌,确定设备的发送电流、接收电流、待机电流等数据,按本船业经认可的《无线电备用电源容量估算书》的算法,将该设备加进去重新计算,新的所需容量应不大于蓄电池容量;二是向船检机构提交新的《无线电备用电源容量估算书》并获得认可。
5、无线电安装处所的电气照明电力应从何而来
该电气照明专用于无线电,可认为是无线电有关的部分,一般设计时即接入无线电备用电源,也可另设备用电源,以满足法规要求。需注意三点:
(1)该电气照明应是永久布置,不能使用临时接线等替代措施;
(2)若另设备用电源,应确保其有效供电时间不低于无线电备用电源的法定供电时间;
(3)更换灯具时应注意新灯工作电流,避免因耗电量过大导致电瓶供电时间不足,且应保证灯具亮度以提供足够的照明。
三、需注意的可能缺陷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船舶可能存在的缺陷,例如:
1、适用海11规则船舶无线电分配电板由主配电板供电,且应急配电板无向主配电板反向供电能力;
2、适用海20规则船舶无线电分配电板仅由应急配电板(或主配电板)设馈电线供电;
3、主电源失效时,应急电源可通过应急配电板、馈电线、无线电分配电板、馈电线(旁通电路)向主配电板供电,但船舶不允许应急配电板向主配电板反向供电;
4、驾驶台火警控制面板主供电线由无线电分配电板接入;
5、某无线电设备由无线电备用电源供电,未纳入《无线电备用电源容量估算书》内;
6、无线电专用备用电源向陀螺罗经供电;
7、MF/HF安装处所未设置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永久电气照明;
8、无线电控制台永久电气照明额定电流(功率)超《无线电备用电源容量估算书》过多,或照明亮度不足。
相关船员和船舶安检员可参考本文,结合实际,做好无线电设备电源配置的检查或维护工作,确保符合法规要求且能用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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