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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2026-01-05 09:47:03 自由阳光 26 人阅读
《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公司对煤气系统、煤气设备设施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止发生煤气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根据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高炉、转炉等煤气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在遵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规程、规范的基础上,执行本实施办法。

三、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煤气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职责

四、设备部

1、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煤气安全设施项目的管理,确保煤气安全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确保煤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2、负责煤气设备设施隐患整改项目的审批,负责煤气设备设施、技改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与煤气设备设施报废的鉴定及处理;

3、负责公司范围内煤气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维护及检修、整改管理工作。负责煤气管道管理范围的划分,明确责任;

4、负责督促各二级单位按照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要求建立煤气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五、生产部

1、负责公司煤气用量的总体平衡及调度调整,保证管网的安全运行管理。负责新增煤气用户点或用量的审批;

2、协调用户单位组织安排煤气设备设施、煤气管网等与生产相关的日常、定期检查维护及检、维修作业的煤气生产调度;

3、配合安全环保部应对突发煤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现场调度指挥。

六、安全环保部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气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

2、组织制定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绘制公司煤气管道示意图(附件),督促各二级单位编制煤气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负责公司煤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管理;

3、监督、检查、协调、考核公司煤气安全运行与煤气设备设施检修过程中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4、负责公司煤气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煤气泄漏、着火、中毒、爆炸事故的抢救和事故分析;

5、配合人事部组织煤气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

七、人事部

1、负责煤气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人事安排;

2、负责组织煤气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

八、检修公司

1、负责公司煤气系统的施工、维护与检修,制订施工、检修方案;

2、负责组织对煤气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负责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九、各煤气用户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单位

1、负责单位所属煤气管道及设施的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工作,明确检查频率、标准并建立相关档案记录,确保煤气管网和设施运行安全;

2、负责对煤气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及验收,对煤气设施运行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3、服从生产部有关煤气系统平衡调度的指令,组织停、送、放散煤气等操作,并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4、负责制订和完善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与煤气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及大修、中修、重大事故与故障记录档案等,对煤气设备设施检修制订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严格审查,开具动火证,监督现场作业安全;

5、负责绘制本单位煤气系统网络图及安全通道走向图,制定本单位的煤气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6、负责本单位煤气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

第三章基本要求

十、各单位须根据公司本实施办法制订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煤气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技术规程、安全规程、煤气设备设施检维修规程、煤气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等,并根据科学技术与生产工艺发展变化,适时修订,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十一、煤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必须从本质安全出发,做到安全可靠,对高强度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必须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并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以提高安全可靠运行程度。

十二、凡煤气设备设施、管道等设计,应根据相关法规分段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和具备介质置换的条件,为煤气设备设施等的检修及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十三、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煤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重大危险源(点)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消防常识及其安全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管理,经专门的煤气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煤气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作业安全学习与考试,内容包括:煤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煤气安全与技术规程、煤气防护救护知识、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消防常识及其安全器具、设施的使用和煤气典型事故案例学习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十四、煤气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煤气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要加强煤气设备设施管理,保证阀门、水封、放散阀、氮气或蒸汽吹扫系统、保温层、排水装置、安全防爆装置、煤气检测及报警设施完好,管网无泄漏。应经常检查煤气设备设施的阀芯、法兰、伸缩节、调压阀组、膨胀器、焊缝口、计量导管、软连接口、排水器、煤气柜侧与活塞间、风机轴头、蝶阀轴头等易发生泄漏的部位,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携带便携式煤气报警器。巡检过程中发现煤气隐患,要立即按规定组织处理和向上级部门报告。

每季度对煤气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整治,对重点部位一个月开展一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煤气设施检查和运行情况记录台账。

十五、设备技术中心定期对煤气设备设施运行情况组织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安排检、维修处理。对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项目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报废的煤气设备设施(含管道)必须与煤气系统可靠隔断后并就地拆除;如无法拆除或暂缓拆除,业主单位应将停用、未拆除的煤气设备设施(含管道)纳入日常的煤气系统进行管理。

十六、厂区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标志,跨越主要交通干道的煤气管线必须设置醒目的限高标志并设置防撞栏杆。各主要的煤气设备应有工艺流程图,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水封、排水器等应编号。进入高炉、转炉、热风炉、加热炉等煤气区域二层以上平台应设防护门并上锁,悬挂警示标志。

十七、加压机房、风机房、地下室等危险性场所的电器及设施应选用防爆型并采取防爆措施。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员工注意的警示标志。易于积聚煤气的地方必须配置煤气监测报警装置及防爆型通风装置。

十八、正在使用的煤气设备和不运行的煤气设备之间应采用盲板等可靠隔断装置切断,不准使用阀门替代。

第四章煤气使用

十九、生产部负责煤气系统的调度与平衡,煤气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单位异常情况下使用、停用、放散煤气必须事先报告公司生产部当班调度,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十、煤气总管的正常使用压力为10000-15000Pa。炼铁厂高炉瓦斯班负责煤气总管日常压力的监督与均衡使用,当煤气压力超高时应及时处理:

1、当高炉煤气总管压力超过15000Pa时,炼铁厂高炉瓦斯班应在5#高炉高位煤气放散管适当放散控制,并立即报炼铁厂当班调度,炼铁厂当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应马上报告生产部;

2、当煤气总管内压力达到18000Pa以上时,由公司生产部当班调度通知安全环保部,确认是否具备安全放散条件后决定并组织多点放散;

3、当高炉煤气总管压力达到25000Pa时,在采取多点放散、拒收转炉煤气等措施仍不能降低煤气总管压力的情况下,高炉必须减风操作。

二十一、在对煤气系统进行多点放散时,安全环保部应及时通知各单位安排专人检查所辖区域的水封、排水器、水槽等重点部位,防止煤气泄漏,通知相关人员采取防范措施,加强对放散点附近的监护,防止煤气总管压力继续升高引发事故。

二十二、如煤气压力达到15000Pa时,炼铁厂各高炉热风炉一次只能允许一个热风炉进行换炉操作。

二十三、煤气总管压力低于3000Pa时,应在生产部统一协调下,采取保压措施,防止总管压力出现负压引起回火爆炸。

二十四、各煤气用户点在点火前必须检查设备、管道阀门、燃烧器、仪表、煤气压力等是否正常,并排除系统中的冷凝水,经爆鸣试验合格后,方可点火。严禁先开煤气后点火。

二十五、如点火不成功时,应先关闭阀门去掉火源,将残余气体吹扫干净,然后按煤气点火程序重新操作,如仍点不着,则应查明原因,予以排除后再行点火。

二十六、煤气燃烧系统不得使用临时性管道和非正规燃烧器,严禁在通风不良的地方使用煤气。

1、发生事故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

2、大量泄露煤气而又无法采取措施时;

3、煤气用户点压力低于1000Pa时。

第五章煤气管道、设备及附属装置

二十八、禁止在煤气管道上敷设有腐蚀性的气体、液体管道,以及与煤气系统无关的电线。管道附近不允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畅通。煤气管道及设施3米范围内不得有运输红坯、铁水包、钢水包及红渣罐车的车辆停留。

二十九、用户点的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装置。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警报装置。煤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放散管,放散管应引到厂房外。

三十、煤气水封应设“U”水封,上部应明显断开,不能使用盲板隔离。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mm,一般应不低于4.5米高。水封前应设蝶阀,蝶阀须灵敏可靠。水封的给水管和溢水管应为“U”型管。禁止将排污管、溢水管直接插入下水道。

位于室外等易于无关人员接触到的煤气水封的给水阀、溢水阀、排污阀应由专人负责落锁,防止无关人员误操作。

水封应编号,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悬挂标识牌,定期检查排水清污,建立相关检查台账。

三十一、盲板阀不能单独使用,应设在蝶阀或闸阀后面。

三十二、不能单独使用闸阀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所用闸阀的耐压强度应超过煤气总体试验要求。煤气管道上使用的明杆闸阀,其手轮上应有“开”或“关”的字样和箭头。闸阀在安装前,应按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才能安装。

三十三、煤气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4m。不应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煤气设施的放散管不应共用,放散气集中处理的除外。

三十四、剩余煤气放散管应控制放散,安排专人负责并服从生产部调度的统一指挥。剩余煤气放散主要通过高炉高位放散管放散,烧结、高线等区域的放散管不得用于剩余煤气放散,如不得已必须启用时,安全环保部组织责任单位协调周边区域人员进行疏散并加强监控,浓度超标时必须停止放散。

三十五、煤气管道的低处及每个煤气使用点前,要有冷凝水排水器,排水器的有效高度应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mm。

排水器上的排水管宜安装闸阀,排水管应加上、下两道阀门。排水器应设有清扫孔和放水的闸阀或旋塞;每只排水器均应设有检查管头;排水器的满流管口应设漏斗;排水器装有给水管的,应通过漏斗给水。应始终保持溢流,防止压力击穿泄露煤气。

排水器应编号,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悬挂标识牌,定期检查清污防止堵塞,并建立相关检查台账。

三十六、煤气水封排水时,必须二人以上同行,佩戴空气呼吸器,不允许安排其他作业,随时根据排水量调整阀门大小。煤气总管上的手动冷凝水排水阀应安排专人管理,责任到人。根据季节、冷凝水量的变化定期排污,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十七、用于吹扫用的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应安装在煤气管道的上面或侧面,用软管连接,管接头上应安旋塞或闸阀,停用时应将软管断开。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需要置换通蒸汽或氮气时要检查煤气管道压力小于蒸汽或氮气管网压力,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

三十八、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应安装泄爆阀。泄爆阀应保持严密,泄爆装置的设计应经过计算。泄爆阀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

四十、煤气设备、管道及其支架均不得用来作为支承起吊物件。其接地装置必须定期校验。

四十一、除本身进行电焊外,煤气设备及管道严禁用来作为电焊机的地线。

第六章煤气系统的检修

四十二、煤气设备设施检修前,业主单位必须组织检修单位召开检修协调会,由业主单位制定停送煤气方案,办理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许可审批,检修单位针对业主单位检修要求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报业主单位审批;业主单位对检修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并提供相关规程和作业指导,经现场落实相关措施后实施。

四十三、夜间不准带煤气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在夜间作业时应设两处以上投光照明,照明应距施工地点10米以上,保证照明必须防爆和足够亮度。带煤气作业不准在低气压、大雾、雷雨天气进行。

四十四、煤气设备上动火作业前应认真检查动火区域附近的易燃物、爆炸品和煤气可能泄漏点(法兰、焊口、阀门、水封等)的防范措施是否绝对可靠。

四十五、煤气设备、设施在动火作业之前,应准备好灭火、降温物品(如灭火器、黄泥、湿草袋等)。检查置换管道蒸汽或氮气压力正常,以防设备、设施内其他易燃物质发生危险。

四十七、停煤气检修时必须按如下规定执行:

1、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10米以内的易燃物品,40米内禁止一切火源,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和空气呼吸器。

3、进入煤气设备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打开动火点两端人孔,用氮气(蒸汽)吹扫煤气,或用风机抽(鼓风)后检测CO30ppm时,方可动火。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入前半小时,动火作业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分析,作业中断后,恢复作业前半小时,要重新取样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4、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检修单位、业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现场措施落实进行检查。

5、进入煤气设施内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实时检测设备内一氧化碳、氧气及其他有害气体含量,作业人员必须与外部有可靠的联络讯号。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大于5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不超过100mg/m3。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超过200mg/m3或氧含量较低时(小于19.5%),应采取佩戴空气呼吸器等可靠、有效的个体防护操作。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

6、带煤气作业不准穿钉子鞋及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装置。敲打时应用铜质器具,当使用铁质工具时,必须涂上甘油。

7、在带压煤气设备、设施上动火,只能使用电焊,不准使用气焊。

8、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储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9、检修时要在醒目处悬挂警告牌,以防他人误操作。

10、大型检修(如高炉休风、煤气管道碰管动火等高危作业)需联系湘安医院派急救车到现场做应急准备。

11、动火作业完成后,应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十八、检修作业在高处时应搭设脚手架平台,平台应稳定可靠并便于紧急撤离,作业人员高处作业应佩戴安全带并做到高挂低用。

四十九、煤气动火作业需要佩戴长管式空气呼吸器作业时,应使用可移动式充气泵作为气源,不得使用管道压缩空气作为气源。

第七章煤气管网带压焊补

五十、原则上不允许在煤气管道上带压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带压作业时,煤气管道内应保持不低于1000Pa煤气正压。严禁在负压情况下动火。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

五十一、煤气带压焊补作业时,检修单位应根据泄漏情况召开检修专题会,制订安全检修方案,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监护人,项目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安全负第一责任,负责检修方案的制订审批和现场各项安全措施地督促落实,制止违章作业,按规定及流程,办理动火证,报业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五十二、检修人员在动火作业时,必须佩戴煤气报警器,戴好空气呼吸器,作业前应认真检查面具的气密性,监护人员应随时注意保持面具软管的通畅,防止作业现场混乱软管踩压及打折。应使用可移动式充气泵作为气源,可移动式充气泵应处于上风区,确保压缩气体中不含煤气等有害气体。作业点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

五十三、检修作业时要根据作业点泄漏量、时间、风向、天气等因素,确定警戒区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随时监控煤气管道压力及可移动式充气泵及软管的的运行安全。如果现场空间窄小,空气流通不畅,可采用防爆风机强制通风,随时检测煤气与氧含量。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现场监护,做好区域内火源和火险管理。必要时安排消防车、救护车并配备救护医生现场待命

五十四、动火作业完成后要对焊接点进行检查确认无泄漏。作业结束后,要清点人数清理现场安全撤离。

第八章煤气柜作业

五十五、煤气柜属重要设备与重点防火单位,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煤气柜区域。进入煤气柜应严格执行检查登记制度,由煤气柜操作人员携带煤气报警器陪同。

五十六、煤气柜区域应使用防爆型电器,检修电源使用完后应及时拆除。检修风机应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试机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十七、煤气柜入口煤气温度不得高于70摄氏度,煤气中的氧含量超过1%应予拒收。

五十八、煤气柜贮量上限不得超过42000m3,下限不得低过10000m3;报警点为42000m3。煤气柜值班人员必须密切注意煤气柜柜容的变化,使柜容在正常范围内运行。当柜容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当班调度。煤气柜柜容超过45000m3时,禁止输入煤气;煤气柜柜容低于6000m3时,严禁输出煤气。

五十九、煤气柜在运行过程中作业人员一般不准入柜。必须入柜时,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保证活塞静止,作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门口2人监护,进柜人员须穿软底鞋,不得携带钥匙、手机、打火机等物,必须使用空气呼吸器及煤气报警器。

六十、高炉煤气总管压力达到15000Pa时,煤气柜应立即停止向高炉煤气总管内输入转炉煤气,并立即报告生产部当班调度,并检查内部水封排水器水槽,防止煤气泄漏。

六十一、电除尘检修前,应办理有限空间许可,制订安全检修方案,除应遵守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如下事项:

1、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2、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

3、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第九章事故处理

六十二、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应急预案执行,立即拨打救援电话,报告安全环保部、生产部、保卫部、设备部等相关部门。(医院急救电话:120)迅速弄清事故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护,严禁冒险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六十三、抢险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视事故性质和波及范围划定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防止非抢险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险人员应佩戴空气呼吸器。严禁以口罩或其他物品代替空气呼吸器进入危险区域。

六十四、事故现场处理后,在解除警报,恢复生产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章煤气防护

六十五、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单位应配备足够的煤气消防、救护、防护设备设施,并定点存放、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校验,每次检查和校验后应做好记录并建立煤气防护器材管理台账。对有故障的煤气防护设备必须送修,不得带病使用。

六十六、空气呼吸器是常用的防护器材,重点煤气使用单位应配备空气呼吸器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使用防护器材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防护器材结构、原理、性能、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方法,并能正确熟练使用。当气瓶压力低于20Mpa时,应立即送煤气柜充气。

六十七、空气呼吸器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检查气瓶压力,气瓶压力报警接近5MPa时,应从最近的安全线路尽快撤离,在没有到达安全区域之前,不能卸下呼吸器。

六十八、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煤气的车间厂房,必须保证良好的通风。靠近煤气设施的操作室、值班室须配有便携式煤气报警仪或设有固定式煤气报警系统并保持其运行完好,煤气含量异常时应及时上报,及时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并建立煤气报警系统维护保养和报警记录。

六十九、各单位至少每周对氧气报警仪、便携式煤气报警仪与固定式煤气报警仪等检测仪检查一次,检查记录存档。

七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煤气危险区域;作业人员不得在煤气危险区域休息、打瞌睡、烤火取暖、吸烟。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七十一、负有煤气管理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0-5000元:

1、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煤气系统火灾、爆炸事故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煤气泄漏事故的;

3、发生煤气泄漏事故后,盲目指挥未配戴防毒面具的救援人员或救援人未配戴防毒面具就进入危险区域救援的。

4、未开具动火审批证擅自在煤气管道上动火作业的;

5、对煤气管道检修、碰管、引送煤气等作业,没有方案的;

6、除对煤气设备及管道本体焊接外,利用煤气设备及管道来作为电焊机的地线的;

7、未制订应急救援演练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

七十二、负有煤气管理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200-2000元:

1、擅自增加煤气设备、用量、新接煤气管道的;

2、在煤气管道上敷设有腐蚀性的气体、液体管道,以及与煤气系统无关电源线的;

3、在煤气管道下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4、进入煤气区域未佩戴煤气报警器,或未建立煤气报警系统维护、报警记录的;

5、煤气压告的,或在接到煤气超高报警或发生泄漏事故后未及时检查排水器、煤气水封、未及时通知邻近值班室、疏散周边人群的;

6、未及时检查空气呼吸器压力,压力低于20Mpa的。

七十三、负有煤气管理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200-500元:

1、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未戴煤气报警器或煤气报警器未正常工作的;

2、煤气水封阀门未上锁,排水器无溢流水的;

3、煤气区域作业未两人以上同行的,或者在煤气危险区域休息、打瞌睡、烤火取暖吸烟的;

4、煤气管道未标有流向及种类标志、煤气区域未设置警示告知牌的;

5、未定时对煤气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检查记录不真实的;

6、水封及煤气管道自动排水器5分钟以上无溢流水的。

七十四、在煤气系统作业中,作业前有制定详细方案,作业过程中严格根据方案进行作业,未发生设备、人身伤害事故的,根据作业所涉及的范围与难度,奖励相关单位1000-20000元。

第十二章附则

七十五、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十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